广西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

《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规〔2020〕10号 )政策解读

2020-08-19 09:27:00     来源: 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起草背景依据

2009年8月11日起开始实施的《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店名招牌定义为户外广告的一种形式,而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用不同条款分别作了规定。为解决《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违反《条例》的问题,需要对《办法》进行适当的修改。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市政办电〔2019〕6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完成《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编制。

二、起草的必要性

(一)强调户外广告安全管理,从建设、设置、维护和监管各方面进行规定

户外广告设置在城市主次干道、交通节点、旅游通道上,通常处于人流或车流聚集的室外露天场所,其安装质量、维护保养情况直接影响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外地的和本市的户外广告坠落事故时有发生,反映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还有待加强,凸显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二)按照城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户外广告执法部门

按照城管体制改革有关“城管队伍一级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明确规定户外广告执法部门为各城区城管队伍。

(三)解决不良广告内容的管理问题

近年来,我市因创建国家文明城市,要求城管部门拆除发布不符合创城规定内容的户外广告,因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执法部门和管理对象经常发生矛盾。此次修改,增加了不良广告的条款,明确了管理部门,做到禁止发布不良广告有章可循。

(四)明确了什么是临时广告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提到临时户外广告,但是没有明确什么是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对临时广告进行了定义,规范了户外广告的管理。

(五)重点选择了成都、厦门、青岛和深圳等四个住建部工作试点城市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起草参阅本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试点的函(建督函〔2019〕101号),住建部自2019年6月开始,为期时间1年在长春市、武汉市、成都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无锡市、株洲市、如皋市等9个城市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试点,以“安全、美观”为目标,以解决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数量多、设置乱、品质低等突出问题为切入点,清除违法违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提高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城市品质提升。通过工作试点,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指导全国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因此重点选择了成都、厦门、青岛和深圳等四个住建部工作试点城市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起草参阅本。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管理办法广泛征求了桂林市29家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其中12家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对大部分均予以采纳;2家单位没有反馈意见;其它单位无意见。同时,在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对《管理办法》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个人或单位部门提出的意见。

四、主要内容和框架

《管理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规范了下列内容: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户外广告的定义;第四条,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的备案、监督管理、执法、规划、内容审查和配合部门;第五条,明确了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要求;第六条,明确了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第七条,明确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第八条,明确了禁止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不良广告的范围、内容和管理部门;第九条,明确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和备案;第十条,明确了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提交材料要求;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户外广告的办理期限、许可期限、许可变更、许可失效、许可转让、许可撤回;第十七条,明确了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第十八条,明确了工地临时户外广告的办理条件和期限;第十九条,明确了发布公益广告的要求;第二十条,明确了公益广告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户外广告的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方式;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明确了户外广告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维护、安全检测、安全监管责任;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对商业、公益、临时广告,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术语解释;第三十条,明确了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五年,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五、重点内容

(一)关于户外广告的定义和内容

《管理办法》第三条对户外广告进行了界定:“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以及临时户外广告。”第二十九条对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临时户外广告、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术语解释。

(二)关于安全管理维护责任

《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进行规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对户外广告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维护、安全检测、安全监管责任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执法、规划、内容审查部门,明确了配合部门。

(四)关于不良广告内容

《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了禁止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明确了不良广告的范围、内容和管理部门。

(五)关于临时广告

《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七条明确了临时广告的许可条件和期限,第十八条明确了工地临时户外广告的办理条件和期限,第二十九条对临时广告进行了术语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