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夜市市场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为了加强对桂林市夜市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夜市正常经营秩序,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购物、休闲和饮食环境,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维护良好市容环境和管理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相关部门印发了《桂林市夜市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政策背景及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夜市管理范围和管理机构,报建程序,市场环境卫生监护,治安管理,经营管理等几个重要方面问题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随着桂林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各城区夜市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问题日益凸显,原有的《桂林市夜市市场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实际。为加强和规范夜市市场的管理,维护夜市市场良好的社会秩序,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有序的购物、休闲和饮食环境,促进夜市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因此,研究和修改制定桂林市夜市市场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完成《办法》的编制。
二、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本管理办法广泛征求了临桂区人民政府、象山区人民政府、秀峰区人民政府、七星区人民政府、叠彩区人民政府、雁山区人民政府、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林业和园林局等13家部门及单位的意见。其中叠彩区人民政府、雁山区人民政府、桂林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林业和园林局等6家单位对《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大部分均予以采纳;其它单位对《办法》无意见。同时,在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对该《办法》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个人或单位部门提出的意见。
三、夜市管理范围和管理机构
(一)桂林市夜市市场管理范围,是指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特定地段、特定时段,以经营餐饮服务、小商品和文化用品等为主的场所。
(二)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夜市市场管理工作。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夜市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夜市建设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夜市规划建设工作。
四、报建程序
在市区内设置夜市市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报建:
(一)城区人民政府商市城管委提出选址意见和建设方案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二)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林业和园林、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
(三)通过联合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行文批复后,城区人民政府向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各项相关手续进行夜市市场的建设;
(四)夜市市场建设完成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市场环境卫生监护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夜市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相关责任人和管理制度。专人管理,责任到人;专人保洁,随脏随扫。应当统一标志、统一摊具、统一垃圾容器和污水桶、统一遮雨棚和配备必要的防尘防蝇设备。夜市的管理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爱护环境及绿化设施,对在绿地实施呕吐、大小便、人为踩踏和倾倒垃圾等行为负管理和赔偿责任。
六、治安管理
实行夜市经营者治安秩序责任制。夜市经营者应主动维护夜市治安秩序,及时劝止顾客酗酒、大声喧哗、寻衅滋事和其他不文明行为,对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举报。
对拒绝、阻挠夜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殴打、侮辱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经营管理
因举办重要活动、城市规划变更或者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原因,需暂时停止夜市经营、变更或撤销夜市设置地点的,由属地管辖的城区人民政府提前告知夜市经营者,退出办法按签订的合同处理。
夜市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夜市市场管理规定。服从各城区城管部门的管理,主动接受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