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夜市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9〕16号)

2020-01-07 10:10:00     来源: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夜市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912月26

桂林市夜市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夜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夜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及《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特定地段、特定时段,以经营餐饮服务、小商品和文化用品为主的场所。

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夜市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夜市准入条件、范围规模等相关信息,优先考虑辖区常住的下岗职工、低保户、残疾人等居民,对其进场经营的,充分考虑其资金困难、竞争力弱等实际情况,采取更优惠的帮扶措施,尽可能保证夜市经营者进得来、留得住。

第五条  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夜市市场管理工作。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夜市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夜市建设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夜市规划建设工作。

第六条  在市区内设置夜市市场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严禁在非特定区域进行夜市经营活动。在市区内设置夜市市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报建:

(一)城区人民政府商市城管委提出选址意见和建设方案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二)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容环境卫生、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

(三)通过联合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行文批复后,城区人民政府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各项相关手续进行夜市市场的建设;

(四)夜市市场建设完成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为保持市容整洁、环境优美,设置夜市市场应当按照以下条件进行设置:

(一)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扰民的原则,合理设置夜市市场,禁止在城市风貌保护区内、主干道两侧及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居民小区等单位周边,桂林市预警空气质量站点周围国控范围重点区域内设置夜市餐饮市场。

(二)不占用消防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军用警用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和其他法律规定不允许占用的地段。

(三)不占用公共绿地,损害绿化。夜市市场与行道树、树冠边缘、花池绿化带应保持一定距离,在绿化较好的路段不得设置餐饮夜市。

(四)场地路面平整,坚实硬化,周围环境整洁。

(五)夜市市场内应当专门设置自来水、供电、排水接口,隔油池。

(六)夜市市场内应当设置与夜市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厕所。

(七)在夜市市场内或周边,应当规划建设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八)夜市市场应当制定严格的环卫保洁制度。设置专职保洁员,配备便于集中转运的密闭垃圾存放设施,产生的垃圾由城区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保持经营场地卫生清洁。

(九)夜市市场周边增加高清视频监控探头,重要出入口加装人像识别摄像头。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夜市市场摊点和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范围经营,摊棚和桌椅应按指定地点摆放。夜市餐饮点应当具备相应规范的食品制作台,配备足够数量的公用灭火器材。污水、油烟不得损害路灯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城市照明设施。

(二)禁止乱搭乱建、乱堆乱放、随意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

禁止在道路上钻洞打眼,在路灯杆(箱)等城市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在绿化树木、城市照明设施上拉线吊灯、搭棚和吊挂其他物品。禁止在绿地、消防通道等不允许占用的地段堆放物品,禁止在路灯杆(箱)等城市照明设施半径1米范围内堆放渣土、垃圾等物品。禁止拆除、占用、改动、损毁、堵塞、覆盖维修通道或者城市照明设施设备。禁止向雨、污水井内倾倒垃圾。排污、排水分流通畅,污水经隔油沉淀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随意排放。

(三)夜市摊点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四)所有夜市餐饮点应当在店内经营,禁止露天烧烤及作业,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不得熏及周边楼房建筑,不得损害绿化带。使用一次性卫生消毒餐具。

(五)经营者应当持摊位证和所从事行业要求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经营。
    (六)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夜市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相关责任人和管理制度。专人管理,责任到人;专人保洁,随脏随扫。应当统一标志、统一摊具、统一垃圾容器和污水桶、统一遮雨棚和配备必要的防尘防蝇设备。夜市的管理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爱护环境及绿化设施,对在绿地实施呕吐、大小便、人为踩踏和倾倒垃圾等行为负管理和赔偿责任。

第十条  实行夜市经营者治安秩序责任制。夜市经营者应主动维护夜市治安秩序,及时劝止顾客酗酒、大声喧哗、寻衅滋事等不文明行为,对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举报。

对拒绝、阻挠夜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殴打、侮辱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夜市应当限时经营,具体时间由各城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因举办重要活动、城市规划变更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原因,需暂时停止夜市经营、变更或撤销夜市设置地点的,由属地管辖的城区人民政府提前告知夜市经营者,退出办法应当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内明确。

第十三条夜市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夜市市场管理规定。服从各城区城管部门的管理,主动接受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营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夜市市场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夜市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2003〕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