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害垃圾 收运贮存处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害垃圾
收运贮存处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害垃圾收运贮存处理工作导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1日
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害垃圾
收运贮存处理工作导则
为进一步加强桂林市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的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桂林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城管委发〔2019〕3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和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容器,胶片机相纸等。
二、有害垃圾具体内容
废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废充电电池、废纽扣电池等废镍镉电池(非锂电可充电电池)、铅蓄电池和氧化汞电池(未标明为无汞的纽扣电池)、废弃电路板。废荧光灯管(包括日光灯、节能灯,不包括LED灯管)。废胶片及废像纸:废X光片、CR光片等感光胶片、废像纸底片。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药品及其内包装物、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等。
三、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配置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为红色,色标为PANTONE 485C(C:0,M:0,Y:100,K:30),容器上设有统一、清晰的有害垃圾标识,详见表1。
|
表1有害垃圾分类标识 | |
|
基材底色白标 (竖向) |
|
|
白底彩标 (竖向) |
|
|
基材底色白标 (横向) |
|
|
白底彩标 (横向) |
|
每个居民住宅区、各单位办公场所(含合署办公场所),一般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每个收集点根据有害垃圾主要种类、数量,设置数量、规格适用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一般设在物业管理中心、保安岗亭或住宅小区内便于居民投放的位置,且指引、标识醒目,易识别,有专人负责监管。
四、有害垃圾投放
各县(市、区)应组织、协调、发动街道(乡镇)、机关团体单位,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等,将有害垃圾就近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点的红色收集容器内,并组织社区垃圾分类督导员进行检查监督。
五、有害垃圾收集
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结合现有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对辖区内居民分类投放的有害垃圾进行收集,并根据有害垃圾收集点分布现状,调整优化有害垃圾收集线路,配置1-2辆标识清晰的有害垃圾专用收集车,收集有害垃圾,将有害垃圾送至集中暂存点暂存。
六、有害垃圾暂存点建设及管理
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配套建设有害垃圾暂存点。暂存点设置要求至少应包括: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且表面无裂隙,必须有渗漏液体收集装置。有害垃圾堆放要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贮存设施应设置警示标志,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配备防盗及照明设施。
暂存点暂存能力应满足实际需求并有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有害垃圾暂存点管理单位应将暂存点内的有害垃圾分类码放整齐,与移交、接收单位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待有害垃圾达到一定数量后联系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移交、处置。暂存点管理单位在接收和移交过程均应做好台账记录。
七、有害垃圾转运
环卫作业单位应每月定时或根据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各单位办公场所管理责任人需求及时收运有害垃圾。有害垃圾转运单位在进行有害垃圾转运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严禁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
八、有害垃圾处置经费来源
有害垃圾暂存点建设、贮存及分类处置所需经费,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电〔2018〕46号)规定,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
九、有害垃圾职责分工
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各单位办公场所管理责任人负责有害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管理,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满后应及时联系环卫作业单位进行收运。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害垃圾收运体系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管,加强对有害垃圾收集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指导、监督环卫作业单位按规定收集有害垃圾至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暂存。做好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的日常监管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将集中暂存点管理单位移交的有害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对处置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此件主动公开)
|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