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复函
市自然资源局:
发来《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委意见如下:
一、建议将P37“4.2.1 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且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水源保护区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或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修改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且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水源保护区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东镇路水厂已于2022年11月拆除,建议删除相关内容。
三、P37“4.2.1 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且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水源保护区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或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修建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切实保护漓江、青狮潭水库、桃花江、宁远河、南溪河、小东江等饮用水水源。水源地两侧用地规划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从城市长远用水安全考虑,建议把长塘水库、思安江水库作为被保护饮用水源。
四、P41-P42中5.1.6全文关于“广告、招牌”的表述不规范。应引用《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桂林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规范表述,建议统一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
五、P41-P42中5.1.6第2)款指示牌的设置要求与《桂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有矛盾。根据《桂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22-2035)》规定,指示牌属于户外广告设施类型之一,建议参照《桂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22-2035)》“第二部分 桂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4 户外广告设施具体规定 4.3.3指示牌”的设置要求,在条款中予以明确和区分。
六、P42中5.1.6第3)款“沿道路布置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一般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表述有歧义。根据实际,户外广告设施平行或垂直于人行道路设置,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距离,建议参照《桂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22-2035)》“第二部分 桂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4 户外广告设施具体规定 4.4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修改表述。
七、P42中5.1.6第10)款关于屋顶广告设施与《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冲突。《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规〔2020〕10号)第七条第八款明确了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建议参照《桂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22-2035)》修改。
附件:1.桂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22-2035)
2.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0〕9号)
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0〕10号)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2日
附件1-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zip
附件2征求相关单位名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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