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委发〔2023〕2号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城市容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6日
桂林市城市容貌标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构)筑物
第三章 城市道路
第四章 公共设施
第五章 户外广告、招牌及标识
第六章 城市照明
第七章 公共场所
第八章 居住区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文明、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各城区以及园区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招牌及标识、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居住区的容貌。
第三条 园林绿化和城市水域管理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行业相关标准规定,本标准未明确的,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 建(构)筑物
第四条 建(构)筑物以及外立面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污损、残破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清洁、整修。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应当定期清洗维护,保持完好、不占用消防车通道。
第五条 建(构)筑物屋顶、阳台、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
屋顶无违章搭建,保持整洁、美观。屋顶绿化不得对屋顶、外墙面造成功能性损害。
主干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临街面的阳台外、窗外、平台不得设置超出墙体立面防护网(栏)。建(构)筑物临街面不得搭设配电箱、卫星接收器、分线箱等影响建(构)筑物容貌的物体。
建(构)筑物外墙上各类管线以及城市道路上各类架空管线应当保持整洁、有序,做到入地、入管、入廊,暂未入地的应当整齐排列,不得乱拉乱设。
第六条 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应当统一规范设置。
废弃、闲置的空调外机、空调支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沿道路两侧建筑外立面设置的空调外机,其下沿高度不小于1米,外观整洁干净。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系统或者引入室内。
第七条 临街建(构)筑物门面的遮阳(雨)篷下沿高度不小
于2.5米。遮阳(雨)篷应当保持完好,污损、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和更换。
第八条 主要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应当以绿篱、栅栏、透景围栏等形式分界,绿篱、栅栏高度应当控制在1.6米以下。
第九条 闲置用地、待建用地、装饰装修场地、施工工地围墙、
围挡应当统一外观形式,围墙应当用砖墙砌筑,围挡应当用彩钢板、PVC材料搭设,围墙、围挡应当整洁、完好、美观,无污迹、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
施工器具以及建筑垃圾等应当置于围墙、围挡内,临时工棚屋顶以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宜超过围墙、围挡顶部。
施工工地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闲置用地、待建用地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道路工程、管线工程、临街装饰装修场地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米。
第三章 城市道路
第十条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
(一)路面出现破损、坑凹、隆起、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
(二)人行道路面地砖铺装牢固无松动,无超过0.25平方米坑洼积水。地砖出现破损应当使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上各种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整、正位、不堵塞,出现下沉、松动、移位、破损时,应当及时修复,丢失应当及时补装。
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当定期清捞、疏通。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进行改建、扩建、养护、维修以及绿化施工等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
施工期间不得对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施工中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减少作业扬尘。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原貌。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完整、清晰、醒目。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桩、路街名牌应当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当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废弃的应当及时清理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墙面、立面干净整洁,设施完好,无污损、积水等现象,无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乱搭乱建。
桥梁(人行天桥)应当按照管理要求定期清洗、养护。
桥梁(人行天桥)桥面、隧道内无占道经营、堆放物品、违章停车等现象。桥梁下地面应当硬化或者绿化,无沙土裸露。
第十五条 临街单位、店铺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地面卫生整洁,无超门窗经营,无乱倒乱排污水,无乱张贴,无乱吊挂物品,无乱停乱放车辆等现象。
第十六条 临街两侧空旷场地不得设置车辆清洗、废旧品收贮、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经营场地。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和质量应当符合《城市道路
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22),除特殊情况外,路面冲洗应当在晚22:00至凌晨6:00进行。偶发道路污染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开始清污作业,及时消除污染。
城市道路路面不得遗留下水道污泥、植物枝叶、垃圾杂物,不得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第十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划定区域定点停放,须顺向(同向)停车,保持整齐有序。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文明使用、规范停放,顺向停入非机动车停车位或者专用停放站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配备随车骑行头盔和按照规定上牌,保持车身整洁。违规停放车辆和废弃车辆应当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绿地、绿化隔离带、花坛树池应当布局合理、整洁美观。绿化隔离带、花坛内积土应当低于边缘石10厘米以上。树池内土面应当低于边缘石,宜采用植草或者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边缘石保持完好、整洁。绿地不得裸露1平方米以上泥土。
绿化隔离带、花坛树池无烟头纸屑、污水、粪便、塑料袋等垃圾杂物。
第二十条 道路两侧行道树应当保持树形整齐、连贯。行道树下垂枝和气生根应当及时清除、修剪、整理,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第四章 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牢固、标识明显,完好率不低于95%。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供水表箱、燃气表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等专用设施宜设置在道路红线外,无法设置在红线外的应当根据城市景观需要加以装饰或者隐蔽。
公共信息栏宜设置在公园、广场、社区内。人行道不宜设置公共信息栏,确有需要,应当设置在宽度超过1.5米的人行道上。
第二十三条 公交候车亭应当保持完整美观。棚亭内外表面、座位以及周边环境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
公交线路指示牌应当单独设立,清晰醒目,配有照明设施。
第二十四条 道路两侧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站、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一)清扫保洁一级路段按照1个/50米设置;
(二)二级路段按照1个/100米设置;
(三)其他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二级路段1.2~1.5倍系数标准设置。
垃圾收集容器必须成组设置,有明显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标识。产生厨余垃圾的区域宜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废物、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时应当避免垃圾洒落,投放后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及时复位。
垃圾收集容器内垃圾、废物应当及时清除,箱体保持外体干净,周围地面无抛洒、存留垃圾和明显污迹。
第二十五条 城市垃圾收运应当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生活垃圾中转(收集)站应当采用符合密闭运输和倾倒条件的集装箱收集形式或者其他能避免二次污染的形式。
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在车体外部规范喷涂运输的分类垃圾标识及所属单位,车辆应当及时清洗,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锈迹,装运垃圾不满溢和撒漏。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中转(收集)站供排水、通风、除臭设施完好。站内墙面、顶棚光洁、平整、无积尘。
站内应当有渗沥水的集流设施,污水需收集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
生活垃圾中转(收集)站的垃圾应当日产日清,无二次污染现象发生。
生活垃圾中转(收集)站内应当用规范公示站点名称、操作守则、作业时间和投诉电话。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公共广场、公园景点、商场市场、影剧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
主次干道、公共广场、公园景点每隔500米应当设置一处公共厕所指示牌。主干道和景区内公厕设施等级宜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一类水平,其他区域不低于《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二类水平。
公共厕所应当标识明显,建设规范、设施完好,专人保洁,免费开放。公共厕所内环境应当清洁卫生、排污通畅、无明显异味,做好除臭、采光、通水、照明和通风。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
第五章 户外广告、招牌及标识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招牌其形状、规格、色彩、图案、内容应当与周边环境、建(构)筑物、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户外广告、招牌及标识不得损害建(构)筑物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应当设置或者张贴在指定场所。
户外广告、招牌及标识应当采用隐藏式照明方式,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及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
广告设置人应当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批准期限、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陈旧、损坏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废弃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第三十条 大型独立式户外广告的位置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范,道路两侧广告牌的边缘不得外伸到车行道内,应当距车行道或者人行道的外侧边缘不小于25厘米,不得影响车辆安全视距。
第三十一条 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和招牌,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米,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米,广告设施底部高度不应小于3米。临时户外广告不得占用人行道、侵占公共设施和影响市容、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 同一建(构)筑物外立面上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当协调有序,不超过屋顶滴水线,广告设置(临时广告除外)不应遮盖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第三十三条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必须安全、牢固,确保质量。外观干净整洁,发光均匀,无抖动闪烁,夜间亮度值不得超过800坎德拉/平方米。
电子显示屏音量分贝应当符合规定的昼夜标准,不得播放闪动过快画面,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布幔、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数量设置,期限过后,设置单位应当恢复原貌。横幅广告字体颜色、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需紧贴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稳固、平整。
空飘物、气拱门所充气体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气体填充。临街店铺设置的气拱门应当安全牢固,平行门面。
第三十五条 在一层设置的户外招牌,应当位于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沿以下,高度不得大于3米,不得设置带有挑檐或者遮阳雨篷的招牌;在二层以上(含)设置的招牌,应当位于本层顶梁与窗沿之间。二层及以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应当采用镂空、单个字的形式。
门店招牌应当平齐对称、大小均衡,与街景协调,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平行建筑立面。
第三十六条 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识牌等标识设置应当布局合理,位置适当,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城市景观,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绿化,与环境相协调,整洁完好。
多个同类标识应当设置在同一个标识牌内,做到共享标识牌。
第六章 城市照明
第三十七条 城市照明应当与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当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光源及照明灯具,亮度适中,不得过度照明,避免光污染。
第三十八条 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当隐蔽安装,牢固可靠,用电安全,兼顾夜间照明及白昼观瞻。
同一道路的路灯杆型、灯具型、光源、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形配色应当协调统一、整齐、美观、完好。
第三十九条 主次干道的城市功能照明装灯率100%,亮灯率不低于98%;城区管护的背街小巷及公共场所的城市功能照明装灯率100%,亮灯率不低于96%;景观照明在亮灯时段应当满足景观照明效果;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应当有相应的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
第四十条 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器具应当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设施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
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应当达到95%以上,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应当达到90%以上。
第七章 公共场所
第四十一条 主次干道、景区景点、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周边环境应当保持整洁,无占道影响通行,无垃圾、烟蒂、纸屑、污水、污迹、污物等,无乱张贴、乱涂画,无人员露宿和乞讨,无占道经营,无吊挂、晾晒、乱搭建现象。
室内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禁烟标识,禁止吸烟。
第四十二条 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场站、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周围10米范围内,无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揽客拉客或者其他堵塞通道、妨碍通行和救援疏散等现象。
第四十三条 车站码头、集市广场、学校医院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及周边,无张贴小广告、占道经营、乱丢垃圾等行为。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市场和便民点,应当定时定点定区域经营。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地面干净整洁。
农贸市场各类摊区按照规定分区经营,保持设施整洁,物品摆放有序。无积存垃圾、污水溢流、占道经营。
第四十四条 停车场所应当标识明显,环境整洁,标牌、标线设置规范、清晰醒目,无残缺、无覆盖,车辆停放整齐。
道路两侧停车泊位停车标识标线应当清晰明显。不得设置地锁、车辆等障碍物占据车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设施、设备。
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停车线,不得占用盲道,不得骑压和阻挡无障碍设施,不得影响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洗车场标识牌应当规范设置,设施摆放整齐,设有隔油池和泥沙沉淀设施,污水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的节庆、文化、商业等活动,组织方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场地整洁,活动结束及时恢复场地原貌。
第八章 居住区
第四十七条 居住区内建(构)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应当规范设置。建(构)筑物、建筑小品保持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画现象。
第四十八条 居住区道路应当完好通畅、无超过0.25平方米坑洼积水,无违规搭建、占道经营,排水畅通。
居民楼门内应当干净整洁,畅通无阻,无张贴小广告,无乱停放车辆,消防设施、照明设施完好、不宜在楼梯间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布局合理、整洁完好。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无飞线充电。
第五十条 居住区应当合理设置生活、建筑垃圾收集点,宜按照每200~300户为一个点,设置固定垃圾分类投放点,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投放点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标识明确,无残缺、破损,无垃圾满溢和混投现象,箱体和地面无污迹,周边无异味,垃圾日产日清。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内导向牌、标识牌和示意图等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五十二条 居住区绿化应当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绿化围栏应当保持良好、整洁。
第五十三条 居住区应当合理设置车辆停放区域,车辆停放整齐,不阻碍通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由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行政许可由负责行政审批部门依职能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件主动公开)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印发 |
《桂林市城市容貌标准》政策解读.doc